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 (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黑土地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黑土地用养结合等综合性农机农艺措施。
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办法》明确,地方可以通过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